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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抽检高风险指标
2018-06-25 16:31:00

食用农产品抽检高风险指标

背景: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抽检水果制品、蜂产品、豆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和食用农产品6类食品534批次样品。经检验发现不合格样品17批次,其中11批次为食用农产品,即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占总不合格65%。

疑问:

☆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率为何这么高?

☆ 不合格产品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 作为农产品生产销售者,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指标?

☆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率为何这么高?

1)食用农产品无需准入许可

食用农产品和其他普通食品不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即没有类似食品生产许可要求的检测项目指标。

2) 通常用大标准和公告管控,产品标准缺乏

另一个与其他普通食品不同的是,食用农产品的限值管控通常通过《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公告这样的通用标准和公告,缺乏针对具体类别的产品标准,容易造成检测失去靶向性。

3) 食用农产品类别多、基数大、规模参差不齐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产品产地多、类别丰富且基数大,但规模参差不齐,市场监管难度大。

4) 食用农产品的安全保证基本依靠抽检

由于食用农产品没有准入许可,所有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基本依赖后端抽检,包括批发市场日常抽检和市场监管总局的监督抽检等。



☆  不合格产品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不合格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处罚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  作为农产品生产销售者,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指标?

通过对总局及各地方局发布的不合格农产品指标的汇总,总结各食用农产品易不合格的高风险项目如下:

& 农药残留: 毒死蜱、腐霉利、甲拌磷、克百威、氧乐果、啶虫脒、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等

& 兽药残留: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氟苯尼考、孔雀石绿、盐酸克伦特罗、磺胺类等

& 重金属:镉、铅等

& 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胭脂红及其铝色淀、亚硫酸盐、苯甲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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