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商家被罚 | 红枣“开袋即食”需慎标
销售的红枣未经清洗,却在外包装上标注“开袋即食”,为此,消费者要求 “退一赔十”。
案例一:“开袋即食”红枣未达标 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近日,江苏省某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判令超市退还商品价款278.4元,并赔偿2784元。
2016年5月,刘某在某超市购买了24袋“波斯贡枣”,支付价款共计278.4元。在这些红枣的外包装上标注的食用方法是“开袋即食”。刘某食用后,发现红枣并不干净。随后,刘某查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发现免洗红枣的国家标准为GB/T26150,该标准对免洗红枣的定义为“以成熟的鲜枣或干枣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干燥、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可以食用的干枣”。而刘某购买的红枣标注的标准代号为GB/T5835,是现行干制红枣的标准,该标准定义干制红枣为“用充分成熟的鲜枣,经晾干、晒干或烘烤干制而成,果皮红色至紫红色”,该标准允许混入干制红枣中微量枣枝叶、泥沙及灰尘等杂质,这与标注的“开袋即食”明显不符合。于是,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价款278.4元,并赔偿商品价款的十倍27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向超市购买红枣,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有对所销售食品标识的审查义务,在涉案红枣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其销售行为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法院判决超市返还刘某278.4元并赔偿2784元。
(上述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网无锡法院)
案例二:因“开袋即食”的认定起争议 市场监管局败诉!
某法院就李某某诉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场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作出行政判决,市场监管局不服,均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红枣在标签上标注“开袋即食”是否符合我国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之规定,上诉人市场监管局对李某某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是否正确。依据《干制红枣国家标准GB/T5835-2009》,干制红枣是用充分成熟的鲜枣,经晾干、晒干或烘烤干制而成,果皮红色至紫红色。依据《免洗红枣国家标准GB/T26150-2010》,免洗红枣是以成熟的鲜枣或干枣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干燥、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可以食用的干枣。从出售的红枣包装标示来看,涉案红枣执行的是《干制红枣国家标准》的生产标准,没有开袋即食的规定,故涉案红枣标注“开袋即食”,显然超出了该标准的范围,并且,上诉人市场监管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涉案红枣本身达到了“开袋即食”的标准要求。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标签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用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介绍食品,据此,涉案红枣外包装标注“开袋即食”夸大了其产品的安全性,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且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故上诉人市场监管局答复李某某涉案红枣在标签上标注“开袋即食”,不构成违法违规行为,该答复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市场监管局应当对李某某的投诉重新作出答复。上诉人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诉人市场监管局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该行政复议决定结果错误,依法应予一并撤销。
(上述案例来源于食药法苑,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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